(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合法
财产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实际运作中体现为
行为人通过利用其职位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有意识地
非法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并且其
涉案金额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实施者为特定的主体,具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为直接故意,并带有明确的
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意图。
这意味着行为人试图在经济领域内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以及处分等各项权利。
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成功实现了上述权利,或者是否已经实际行使了这些权利,都不会影响到本罪的成立与否。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