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
刑事案件的法律顾问费用,我们会按照各个处理环节来划分收费等级并明确具体金额。
首先是
侦查阶段,每项服务收费均在2000至10000元之间;
其次是
审查起诉阶段,每个阶段的收费同样维持在2000至10000元之间;
而在审判阶段,每项服务收费则规定为4000至30000元之间。
但是,这些具体收费额度并非固定不变,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下浮空间不设上限。
(二)对于
二审诉讼、
死刑复核、再审上诉及
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顾问费用,我们仍然依照
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如果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个案件的不同阶段时,从第二阶段开始,我们将会酌情减少收费。
(四)当
被害人提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我们将按照
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法律顾问费用。
(五)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
罪名或多起
犯罪事实,我们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算并收取法律顾问费用。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
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