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不当手段,侵吞本单位贵重财产或资源,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责任;
若
数额巨大,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而对于
数额特别巨大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仍需缴纳罚金。
此外,如果这些人员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
公职人员,或者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
执行公务的人员,那么他们的上述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