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我国关于保护公民
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
法规,采取擅自出售后方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方式,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均应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更加严厉的
处罚;
如果是通过
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也必须要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惩罚。
对于那些单位实施了上述三种
犯罪行为的,应当对其处以
罚金的
行政处罚,同时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依据各自所涉及的条款,进行相应的
刑事处罚。
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本罪已被废除,并被重新定义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