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需由涉案双方依照法定程序主动发起申请。
此外,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须向其居住所在地、或
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地的基础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
若
当事人正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或即将面临家庭暴力危险,均有权向人民法院
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
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