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先由各方
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国家各级政府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其中包括:
1)针对各企事业单位间的争议,应交由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
仲裁;
2)对于私人之间或涉及到私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公正裁决。
而所谓的“农村
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指当事人在土地所有制与
使用权等相关权益问题上产生的分歧。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