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具备下列任意一项或多项要素时,通常可被认定为参与了触犯“
变造股票债券罪”的非法活动:
该罪行所危害的主要客体是由国家实施监管的有关有价值证券等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其次在实际的行为过程中,必须能证明其严重违反了国家制定的有价值证券相关的法律
法规,采取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方式,并且能够形成较大的
涉案金额。
再次,作为该
违法活动的执行者,即
犯罪主体,应当拥有至少普通自然人的身份资格。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从主观心理上来看,这种行为必须是
行为人有意而为之,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收益。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