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
刑法对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
立案标准的规定,当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即便未能触及该数额的上限,然而由于其未经授权而进行的发行行为,导致至少三十名以上的投资人购买了发行者所出售的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
发现发行方无法如期补偿或退还所收取款项的;
以及凡存在其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况时均可作为
立案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