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串通倒卖
土地使用权罪这一
罪名,其
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该罪在本质上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其次,从具体行为来看,表现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的是由国家制定的土地管理
法规,且这些行为涉及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再者,这个罪责的实施主体应当是普通大众,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年龄并符合
刑事责任的履行条件,就可以成为本罪的实施个体;
此外,在主观方面,
违法者的行为态度必须有意识、是故意为之,并且他们的行为动机是为了获得利益,如果不是出于牟利的目的,则不能纳入到本罪的范畴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