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的裁判
管辖权归属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若该地区未设置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其管辖权限将转移至设有此职能单位的设区之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当事故涉及多个
管辖区域时,应由事故起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管辖权。
如在实践中出现管辖权冲突或争议的情况,应上报至上一级相关机构进行指定裁决。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
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