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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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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8-01
所谓补偿经济损失,即当个体遭受人为因素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时,理应通过货币或实物的形式来填补所受之损。
其中,民事优先原则乃是指,针对相同行为可能会引发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言,当事人在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应影响其履行民事责任的能力;
若当事人的财产无法完全抵偿上述各类责任,则应首先用以补偿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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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原则是什么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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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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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救济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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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原始证据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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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查封、扣押在先的债权优先权受偿原则的使用规则是什么不了解,希望广大网友解答下,谢谢!
[律师回复] 在执行程序中,经常会出现同一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均负有债务,同一法院或多个法院先后对同一被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则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改善法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来看,笔者主张确立查封、扣押优先权制度。本文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查封、扣押债权优先权之定位   优先权是指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并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即在存在数个权利时,按设定权利顺序的先后依次主张和实现权利。查封、扣押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对查封、扣押诉讼保全措施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有查封、扣押优先权的债权先于无查封、扣押优先权的债权受偿,数个债权都有查封、扣押优先权的债权人则依财产保全时间的先后取得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88条规定,各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条规定确定了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原则,这个原则在各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适用。这里的其他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优先权,其优先受偿性由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功能。   查封、扣押优先权是执行程序中债权受偿时享有的优先权,其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发挥作用,于破产时丧失,查封、扣押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别除权。执行与破产的功能不同,执行是实现个别清偿,破产则是实现一般清偿,破产的保护对象是全体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实际上亦无以后再次受偿的可能,故公平清偿就成为破产制度的首要目标。对执行而言,公正的意义在于尽快实现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对破产而言,公正的意义在于彻底实现债权平等。 查封、扣押优先权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7条,《规定》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应当具备4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只有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虽有多个债权人,除非有担保物权否则不能适用优先原则,只能按债权比例受偿; 二是必须有对同一被执行人的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的无需适用优先原则,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也不能适用优先原则; 三是必须是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没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被执行案件不能适用优先原则; 四是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其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高于查封、扣押优先权; 五是非因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不同种类的债权。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时,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但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同一种类的债权,仍可适用优先原则; 六是适用优先权的被执行人必须是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或者虽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或者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这样,对企业法人的执行,在其财产可足额清偿全部债务时,贯彻优先原则,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来阻滞执行,以使自己的债权获得一个平等救济的机会。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执行时,原则上坚持优先原则,但是当该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法院查封、扣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由此可见,现行司法解释对多个债权执行的一般原则仍然是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对查封、扣押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定,只是对一般原则的补充,查封、扣押优先权的适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局限性十分明显,司法执行实践中能够符合上述条件而适用查封、扣押优先权的案件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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