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导致人员或是财产遭受重伤或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从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相应赔付。
若仍有不足之处,则依照过错方
当事人所负担的责任程度,以各自所应承受的过失比例为基准来支付
赔偿款。
在此类赔偿中,涉及到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
护理费用、
误工收入补偿费用、因住院产生的伙食补助费用、护理费用、残废人士的
伤残赔偿金、所需要使用的残废器具费用、被
抚养人士的生活保障费用、必要的交通出行费用、合理的住宿费用、精神上的
抚慰金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