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
离婚协议书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明确的准则和规范:
首先,该文件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进行阐述;
其次,其内容应该能够充分反映出双方的真实和共同意愿;
再者,协议书的条款不得违背相关的法律
法规或者是涉及到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要求;
最后,只有当以上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时,并且经过
婚姻登记机关的审阅及备案,同时也经过了三十天的冷静期,
最后由双方签署并获得
离婚证书后,该离婚协议书方能正式生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