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减刑条件方面的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项:
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留或者
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所应执行的
刑罚时间不能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对于被判处
终身监禁的罪犯,其需要服刑的时间不得短于十三年;
对于被人
民法院按照
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限制
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来说,在
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果最终获得减刑而变得无期
徒刑时,则其在监狱内所应服刑的期限不得短于二十五年;
同样地,若缓期执行期满后获得减刑,变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话,也必须
保证其在监狱中服刑的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五十条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