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所确立的准则,倘若
当事人涉嫌从事此类有损于证券及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且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留,同时追缴或单独罚款、惩
罚金的
刑罚措施;
如其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则刑期可能延长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附加没收罚款。
如若涉及到团体
犯罪行为,则应对涉案单位施加罚款,以此惩戒。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