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了非人为因素的
不可抗力或无法归咎于他们自己的原因导致延误了
起诉时效的情况时,该延误的期间将不计入起诉时效之内进行考虑。
若行政机关告知
当事人用匮乏的
起诉期限来替代法律规定的时限,那么应该以法律规定的时限作为计算起诉期限的标准;
而若行政机关强调告诉当事人的起诉期限超出了法定时限,那么则需以实际告知的期限作为计算起诉期限的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