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
继承权具备如下几个特性:
首先,它既可应用于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
法定继承领域,又可延伸至依据被
继承人意愿设定的
遗嘱继承范畴;
其次,这是一种特定类型的
民事处罚,旨在对违反继承权行使规则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再者,继承人丧失其继承权利的决定必须严格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各种条件;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所带来的影响仅限于与其自身相关的
继承事务,而非针对其他继承人或继承关系的绝对性摧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