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偷税行为的法律惩戒措施如下:
针对那些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
税费或欠缴、漏缴的纳税人,税务机构有权追回其未能按时交纳的税款和
滞纳金,同时附加不低于未缴纳或
拖欠税款总值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的罚款
处罚;
若行为构成
违法犯罪,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其次,
逃税罪的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1.对纳税人采用欺骗、隐匿等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故意不申报,且逃避税额较高且占到了应缴纳税款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刑罚,并同时处以
罚金的制裁。
2.若逃避金额特别巨大,且占到应缴纳税款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罪犯将面临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需承担罚金责任。
3.倘若扣缴义务者采取第一条中所述手段,导致无法完成或未能足额上缴已经扣押或收到的税款,其
情节严重者,应按照第一、二条的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4.对于第一、二条列举的
违法行为,若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违
法人员能够主动弥补拖欠的应缴纳款,支付滞纳金,并事先接受过
行政处罚的,则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错误缴纳行为发生在五年内且
债务人曾因逃避缴纳行为而受过
刑事制裁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则不受上述豁免条款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