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上所存在的各项权利主要包含了付款请求权以及追索权两项。
其中,付款请求权也被称之为第一次请求权,它乃是持有票据者对票据的主
债务方即
汇票的承兑人、
本票的出票人以及
支票的保付人等进行行使以确保自身能够获得票据金额的权利。
至于追索权的话,这是当持有票据者在第一次请求权尚未得到实现或已无法实施的状况之下,对于该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进行要求他们偿还票款的一种权利。
《
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
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