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辆进行改造以及增设设备的操作过程之中,若
保险事故并非由于该车辆经改造或增设的设备而引发,那么保险公司无权拒绝支付
赔偿金。通常情况下,
机动车如需进行改造及增设设备,投保人应尽到向保险公司告知之义务。各大保险公司在其制定的
车损险条款中均会明确规定:“在保险期限之内,被保险机动车若需要进行改造或者增设设备,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知晓”。这便是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所谓“改造与增设设备的通知义务”。
《
保险法》第52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通知作出反应。保险公司决定增加保险费的,应当及时通知
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增加,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若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加装、改装后风险过大,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