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真实、完整地向保险公司披露
被保人健康状况中关于心脏疾病的相关风险因素,无论患上何种严重的心脏病种类,保险公司均有权拒绝理赔。因此,对于有心脏病史或心脏功能不全等心脏问题的
被保险人来说,投保过程中务必确保将此类健康状况的详细信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一旦发生
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依据
合同条款进行拒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