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财产纠纷的案件,根据
当事人提出的
诉讼请求金额或价值额度,依照如下比率进行分阶段累加缴纳:对于金额不足1万元的案件,每宗收取50元的
诉讼费用;若金额介于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2.5%的比例进行缴纳;若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2%的比例进行缴纳;而当金额超过20万元但未达到50万元时,则需按照1.5%的比例进行缴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财产案件、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
民法院交纳
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的
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
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