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
醉驾行为是可以依法豁免法律
处罚的:
首先是
醉酒驾驶机动车仅仅是为了完成车辆位置的挪动,而并不涉及到道路上行驶;
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事态的紧急性以及具体情况的复杂性,驾驶员不得已需亲自
驾驶机动车,并且并未因此产生严重的
交通事故;
第三种情形则是在饮酒之后,驾驶人已经驾驶了一段路程之后,出于自身安全考虑,选择主动放弃继续驾驶,在此过程中并未导致任何
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四种情况为饮酒之后,驾驶员将
临时停车点设置在了酒店门前,
然后经过数个小时或者一整晚的时间再返回酒店取车进行行驶,但是此时其血样中的
酒精含量仍然达到了
醉驾的标准;
最后一类属尚未驶离起点:
即当驾驶员被发现已经处于醉酒状态且准备开始驾驶机动车上路时,才刚刚起步。
而除了以上几种情况之外,无论血液内酒精浓度高低如何,只要是发生了醉驾
追尾事故,那么即便在这种情况下
追尾一方的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也必须承担起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全面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
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