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人员
失职罪,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需满足主元素部分,即该
刑事犯罪的主体必需系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的专属人物,包括所有高层主管以及普通员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特别规定,国有公司、企业
委派国有
控股或
参股公司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可被视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以援引之;
其次,客体要素,该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则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严格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所受到的直接利益受损;
再次,在主观元素层面上,该项
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必须是出于过失之态。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依照其自身特点和需求设置了各类职位与职责,这些职位得到了明确的界定,而超越其职务范围的人员理应按照岗位设置的原始初衷去履行自己的相应职责,若有未能尽责或者采取不当态度去履行职责的,便可视作过失行为;
最后,在客观元素层面上,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由此导致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走向破产境地甚至造成巨大损失,以至于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