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乃民事主体依其意识表示所实施的依约定创设、变更以及解除民事
法律关系之特定行为。
此类行为通常具备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相关
当事人必须确认清楚。
换句话说,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显然必须存在,无论是在仅涉及一方当事人的单方行为,还是双方均需参与的双方
法律行为,抑或是涉及多人的共同行为乃至需某一内部机构参与表决的决议行为,皆需遵循这一原则。
其次,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具有明确且真实的意识表示。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法律行为的性质所决定,单方法律行为,只需其中一方或机构完成了意思表示,便能使该项法律行为有效成立;
而在双方法律行为中,则需要双方互相同意并达成共识,此时法律行为才得以正式生效。
此外,法律行为要实现其成立的目的,其客体也须能够被准确地予以界定,并且其内容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有因行为,缺少导致该行为成立的根本原因将令该法律行为无效,这种原因便是我们常说的特殊成立要件。
再者,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中,物体之实际交付往往被视为特殊成立要件,若无实际交付的完成,则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提交之前并不成立。
《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