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
民法范畴里所探讨的
欺诈现象,其本质上是指
行为人刻意隐瞒真相,诱使他人产生不实之判断,同时基于这种误解而给予的应允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有明文规定,若任何一方可通过欺诈手法来误导另一方来做出与其心智有违的民法行为,无论这一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受欺诈方均有权利要求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和管理。
更详细的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
欺诈行为是由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的单方面
当事人自发实施的;
其次,受到欺骗的一方要由此当行为而产生误解,并进一步给予应允;
最后,即使受欺诈者并非因为欺诈行为而直接遭受到
经济损失,只要他们基于此欺骗行为而同意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则这种欺诈行为便已经发生。
另外,不应该忽视的是,欺诈的法律效果是可以被取消的,且拥有这一权力的正是受到欺诈的一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