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过程中,若
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
知识产权总局商标局驳回,申请人可选择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驳回复审。
此环节的官方收费标准为每件人民币750元。
如需委托商标
代理机构进行相关事务办理,代理公司则会依据案件复杂程度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价格区间通常在人民币3000至1万元之间。
对于驳回复审申请,申请人须自收到驳回通知书当日起计算,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请求。
此外,还需提交《驳回
商标复审申请书》两份及《
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给商标评审委员会。
该评审委员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会进行仔细研究和深入探讨,并根据委员们多数人意见做出复审裁决。
若多数委员赞同复审申请方的主张,则最终裁决会推翻商标局的审查意见,给予初审通过,同时发布《初步审定商标公告》;
反之,若复审理由无法得到支持,最终裁决仍将维持商标局的审查结果,不予初审通过,再次驳回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裁决一旦公布,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说服力,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商标局都应遵循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