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
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的调查延长期限并未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却明确了
逮捕之后的调查期限。
当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议时,公安机关应遵从该决定,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实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仍需进行深入调查,且满足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对此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若认为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议存在
误判的情况,有权提出复议,但必须确保被拘留者能即时得到释放。
倘若他们的反馈未能引起人民检察院的重视,那么公安机关亦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或复核申请。
如此上级人民检察院便需立即针对申诉展开复核工作,并决定是否改变原有的决定。
复核结果出来后,迅速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