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想要确定雇主和员工之间是否确实存在
劳动关系时,除了参考以下所述众多凭证外,别无他法: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列表式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对于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记录;
(2)来自于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发放的、可以用来确认其身份的证书,"工作证"或者"服务证"等等;
(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过程中所填报的各类表格,比如"登记表"及"报名表"等等;
(4)对于用人单位考勤的记录,亦是
证据之一;
(5)其他劳动者对于
雇佣关系的见
证人证言,也能起到关键性作用。
值得留意的是,除上述(1)、(3)、(4)项之外的其他相关凭证,都需要用人单位来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