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企业破产的
司法程序中,共益
债务这一概念主要指由注入到
债权人与
债务人双方共有的利益领域中的债务。
其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
(1)由于管理人或债务人积极向对方
当事人提出履行合约要求但双方均尚未完成全部履约义务所引发的债务;
其次,
(2)即由债务人财产承受无因管理产生的相应债务;
再者,
(3)由于债务人不合理地取得
不当得利引发的
债务问题也是其中范畴之一;
其次,
(4)即使为了让债务人能够持续经营,还需支付必要的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相关债务;
最后,
(5)如果因管理人或相关责任方行使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而引发的债务也应当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除此之外,
(6)若债务人的财产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别人造成伤害而导致的债务同样属于共益债务范围内。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
民法院终结
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