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若被合法地追索
刑事责任或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严肃纪律,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劳工
合同关系。
具体来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首先劳动者已经触犯了法定的
刑事罪责,紧接着才有可能面临着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追诉;
然而在涉及到
行政拘留的情况下,显而易见劳动者尚未达到
刑事犯罪的程度,这一
拘留举措也远不能等同于“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此类状况并不符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如若用人单位将行政拘留纳入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之中,那么在此种情境之下,如劳动者遭受行政拘留,则方能直接适用于“严重违规”的标准。
此时,用人单位便具有依据相关
法规,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