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间存在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某合资企业注资的情况,且在
离婚之际希望将后者在该合资企业中的
财产权益全数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时,有关处理流程及方式如下所述:
(1)若其他合资伙伴共同达成共识,对于该配偶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合资伙伴之地位;
(2)若其他合资伙伴未同意该转让,并在同等前提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拆分;
(3)若其他合资伙伴不同意转让,也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受让方
退股或要求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则可以对此类退还资产进行拆分;
(4)若其他合资伙伴既未同意转让,也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也不同意受让方退股或请求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则应视同全体合资伙伴已共识通过转让方案,这样该配偶亦能依据相应法律规定获得合资伙伴之地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
合伙企业中的
出资;
另一方不是该企业
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