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即由于欠缺婚姻合法有效的成立要件而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形式。
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婚姻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
重婚行为;
(二)存在受到法律
法规明确禁止的亲属关系;
(三)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最低
法定结婚年龄限制。
关于无效婚姻,婚姻的缔结各方以及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均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该婚姻属无效状态。
其中,与无效婚姻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主要包含:
(一)如婚姻存在重婚行为,则涉及该重婚行为的有关
当事人及其
近亲属和基层社区组织等具有原告资格;
(二)如涉及未达法定婚龄情形的,则由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享有原告资格;
(三)如因存在受法律法规禁止的亲属关系引发的无效婚姻,则由涉入该亲属关系的婚姻当事方及其近亲属享有的原告资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