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与子女并无直接关联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被视为其个人拥有的财富。
在未设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此类财产在
婚姻存续期间将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资产。
婚前财产的含义是在
结婚之前,夫妻其中一方所获得的财产。
这其中不仅包含了个人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还包括因
遗产继承或赠与等形式而获取的财产及其他来源合法的财产。
此外,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甚至无形的
知识产权,如
专利、
商标等等,只要是在结婚之前获得的财产,均可被认定为婚前财产。
对于婚前财产的确认,关键在于财产的所有权何时确实取得于结婚之前。
倘若
财产权的取得的确发生在婚前,然而婚后才真正占有所述财产,那么这些财产仍然应该被定性为
婚前个人财产。
除非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婚前财产自然毁损、消耗、消灭,否则在
离婚案件中,任何一方要求用
夫妻共同财产抵偿都不应得到认可。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