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行的客观表现形式为,出现违反国内外有关环保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向土地、水资源以及大气层排放具有危险物质的废弃物,进而对环境产生进一步的污染,
最后引起
公共财产和
私人财产的严重损害或夺取了人类生命的严酷后果。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实施这项罪行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约,即违反了国内外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
其次,要实际着手进行排放,倾倒及处理这些有危物质收集起来的废弃品等操作;
再者,这些行为对环境产生了严重的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