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件中,假如男方能够展现出诚意并愿意允许女方不再对孩子进行
抚养费用的支出,或者当孩子已经步入成年人阶段,女方有理由可以选择不用提供抚养费用。
对于提供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这实际上是身为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
然而在民事法律领域,我们始终尊崇和信任‘意思自治’原则。
如果在
离婚之后,其中一位配偶愿意主动承担起所有的抚养费用,不需要对方做出任何贡献,那么对方就完全有权按照相应的约定不必再承担额外的抚养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