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修订案(即“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原本的“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已被废止,而改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新罪行。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规定的最新的
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几点:
首先,
行为人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出售或提供方式来向他人披露、传递公民
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者,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的
刑事惩罚,同时还得承担
罚金的
处罚;
其次,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并私自进行处理或外泄,同样会受到如同上述的严厉惩罚;
此外,无论是通过
窃取手段还是利用其他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会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最后,如果是单位组织犯下前述三项罪状里的任何一种,都将对这个单位处以罚金的
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
直接责任的员工,也会按照以上各款规定的处罚力度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