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原则上被认定为
债权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得以通过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权利。
在实践中,当债务人采取以下两种或多种行为以损害或削弱自身的
财产权益时,放弃其所有的债权,放弃对债权提供
担保,以及无偿转移其所有的财产等等;
或者故意延长其债权人已到期的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严重干扰到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同时,为保障债权人以利益最大化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也对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的条件及相关限制做出明确规定,包括:
首先,债权人须与债务人之间维持着有效且明确的
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或资
产权益进行了不公平、不合理甚至有害于债权人的处分行为;
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已经切实影响到了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本身所享有的债权。
另外,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此外,撤销权的
有效期从债权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通常最晚需于计时起始后满一年内向专门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此外,若债权人自债务人开始实施行为之日起算,超过五年还未曾向
司法机关提出撤销动议,那么该项撤销权将自动失去作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