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维系期内的
债务问题上,可以按夫妻中的单一方产生
债务与夫妻二人共同产生债务两种情况来进行区分。
若该部分负债纯粹由单独一方造成,那么这类债务便应该归入其个人承担的范围;
反之,若是一方在婚姻持
续期间,出于其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整个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支出负担,以及在双方均表达出共同意愿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这些便应当归为夫妻双方共享的
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