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夫妻双方欲以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需经历为期三十日的
离婚冷静期;
在此期间,若有任意一方对
离婚表示反对,均有权向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销
离婚登记的申请。
然而,假设双方自愿达成
协议离婚,自婚姻登记部门接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满三十日后,双方须亲临婚姻登记机构再次
申请离婚,方可完成
离婚手续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