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和条款,
经济补偿须按照
当事人在本企业内的服务年限给予相应待遇。
具体来说,对于每一年的服务期,公司应给予一个月的基本薪资作为补偿;
若当事人的服务期超出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计算为一整年;
若是低于六个月,则给予半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
劳动者本人的
月工资高于其所属的直辖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
工资平均额度的三倍,那么其
经济补偿金应当根据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标准进行计算,同时规定了每次
支付经济补偿的最大期限不超过十二年之久。
在此提及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是终止之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工资的平均值。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