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
量刑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假借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下分配给个人,倘若所涉金额达到较大规模,则应针对此类行为的
直接责任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职员,施以三年以下之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戒,且附加
罚金惩罚;
但如涉及金额极为庞大,则需对此类行为的
责任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期间的有期徒罪,同时施以罚金
刑罚。
同时,对于司法机构以及行政
执法机关在违反有关国家
法规时,若将本应上缴国库的扣押物产以单位名义擅自集体分配给个人,也应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类似惩处。
《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