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行为所可能被
追责的
刑事责任范畴包括: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公共机构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划拨或分配给具体个人,且情节涉及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即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相对于此,
司法机关与行政
执法机关若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原本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划归个人所有,也应按照前述条款进行惩处。
相应的制裁措施为:
判处相关
责任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以
罚金;
若涉及到
数额巨大的情形,则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此乃惩戒私分罚没财物罪行的法律依据所在。
《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