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负债婚后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之债,须依据特定情形作出详尽剖析:
1.若此种负债为夫妻双方面持有共同意愿而签名,或其中一方在既定事实后予以肯定,抑或是夫妻一方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
债务,这便可归类为夫妻共同之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并偿付。
2.若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畴而产生的债务,则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而是应该由其独自承担和偿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