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剥夺父母对子女的
监护权之后,
未成年人的
扶养监护权将交由能够负责并认真履行
监护职责的个人或相关机构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作为每位儿童的最终
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使命。
国家监护是指通过法律途径把监护权转让给国家及政府机关,以弥补家庭监护的不足之处,并致力于为未成年人的健康茁壮成长构建优良的社会环境。
同时,民政部门应遵照国家
法规代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实施国家监护的最后防线的责任。
《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有关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