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在合法夫妻关系中,若以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借款,且借款目的是为了支持其中一方进行个人商业活动或服务于特定私人事务,那么应该将其视为夫妻双方就如何处理
共同财产达成的共识。
因此,在此情况下签订的
借款协议具有效力,当这对夫妻最终选择结束婚姻时,该借款协议的相关规定也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那些被夫妻双方视为戏谑行为而签署的借款协议以及借据等,通常并不代表当事各方的真实意愿。
因家庭劳务繁重而引发的借款协议、借据等,很大程度上只是夫妻间的玩笑话而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
债权债务关系的体现。
因此,对于这类借款协议,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们应被判定为无效的合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
夫妻共同财产出
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