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解除之后,对于
户口迁移的相关事宜,
离婚当事人可凭原有的户口簿以及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或调解文件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户口分离或者户口迁入手续。
具体操作中,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根据法院相关法律文件的指示,依照户口独立分户的规定,为离婚当事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2)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自愿交出原先使用的户口簿,经过公安机关多次进行教育劝说而仍然无效的话,可以根据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调解书按规定办理户口分离或者户口迁入手续。
在完成上述操作后,需在户口登记簿上详细注明户口分离的时期和具体原因,以备将来查询之需。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
结婚、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
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