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分居两年是否可单方面
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解除婚姻关系仅有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
协议离婚和经由法庭审判裁决的
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协议离婚没有对
分居期限提出任何特殊要求,而诉讼离婚则强调因情感不合导致的分居达到满两年境地且经过调解无法取得明显进展后方可判定
离婚。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署书面的
离婚协议书,同时携带该文件及个人
身份信息前往当地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正式
递交离婚申请。
此外,该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进一步补充规定:
对于夫妻任何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可以先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未能就此达成协议或调解无效,则可径直诉诸人
民法院,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采取调解策略;
但若
感情破裂的确凿
证据得以证明,调解无果的,应依法判处离婚。
总之,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重要参考依据,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四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