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方工程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性这一课题仍需区别看待,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界定,只要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的分包活动,便可认定为合法分包,该种效能是具有法定效应的。
然而,如果所采取的分包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范,那么评价其合法性时便不能确定其有效性。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形式的分包行为都必须首先获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此外,分包的过程中只允许进行一次分包,换言之,即分包单位不得对其所承揽的工程再次实行分包操作。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
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