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挪用公款额度高达数千万元之众的涉案犯人,根据法律规定,其所涉及的
犯罪行为已属
刑事范畴中的“
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范围内,应当受到为期五年至十年的
有期徒刑处罚。
2、挪用公款罪,这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意指
国家公务人员行使其职务职权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共财政中的款项擅自进行个人使用,以达到各种非法目的,或者是将公款金额数量庞大但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用途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又或是私自非法挪用公款数量较大且
逾期未能按时归还的
违法行为。
此罪的主要打击目标是破坏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对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产生负面影响。
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所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公款的
使用权,而进行这种
违规行为的罪犯,他们在实施非法举动之后往往会将公款据为己有,甚至通过侵吞公款获取额外利益。
所有权包含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项紧密关联却相对独立的权利能力,因此,当这些权力能力受到侵犯时,实际上也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然而,所有权遭到侵犯并不能说明所有权已经转移。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这样的组织当中,那些兼具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果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这类公司、企业的资金,同样侵犯了公众财务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